2020年初,這個異常多雪的冬春交替之際,將註定成爲大家難以忘記的回憶。所有的人都希望重新啓動2020這個念頭,或者至少希望回到一月的上半段任何一個時間點,希望找到任何重新來過的機會,以逃過這個似乎遭受詛咒般的新十年起點。
然而,我們需要冷靜下來面對現實,疫情終究會過去,陰霾不會一直遮蔽天際,需要做的反思有千千萬,如果有機會回到瘟疫爆發的前夜,我們能夠看到什麼,需要如何避免這次新冠肺炎的暴發,這其中最爲基礎的相關法律體系是否給了我們這樣的機會。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於2013年再次修訂,頒布實施的。該法於1989年初次版本,在經歷SARS襲擊後,曾於2004年經歷第一次修訂。該法分爲九章,共由八十個條款組成。其中對各類傳染病的定義,由第三條明確闡述,在傳染病分類的條目中,將常見或曾經廣泛傳播過的傳染性疾病分爲甲、乙、丙三類,甲類傳染病只有兩種,鼠疫和霍亂,更爲廣泛和普通人常聽到的愛滋病、病毒性肝炎、狂犬病、肺結核、脊髓灰質炎等被歸爲乙類傳染病,而乙類傳染病在經歷SARS之後,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列爲乙類傳染病的第一個條目,僅從中文字面含義上看,「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並不特別指代某一種傳染性肺部疾病。丙類則是包含流感、流行性腮腺炎、沙眼和風疹等致死率不高的一般傳染病。在該法的第四條表述,針對特定乙類傳染病,分別是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其他乙類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將採取「傳染病防治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