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充斥著流動資本和跨國公司的世界裏,我們應該如何向企業徵稅?我們該如何鼓勵企業投資,抑制企業的金融操作?我們該如何減少對勞動力的徵稅?我們該如何對租金徵稅,而不是對生產活動徵稅?我們該如何阻止複雜的避稅行爲?尤其是,我們該如何抑制全球各地的政府競相用低稅率來吸引企業?
這些都是極其重要的政策問題。它們不僅關係到政府提高財政收入的能力,而且關係到資本主義的政治合法性。遺憾的是,雖然最近美國有關企業稅制改革的辯論談到了解決這些問題的一些好方案,但這些方案最終未得到採納。這項改革有兩條原則:徵稅落實到現金流上,並將適用於企業交易的終點,而非交易的起點。一些專家提出了一個被稱爲「基於終點的現金流稅」的制度。該稅制有很多有利之處。
此類制度的稅基將是非金融性資金流入,扣除非金融性資金流出。(包括金融流入和流出的基礎也可行。但這裏不考慮這種稅制。)投資和勞動力的成本將按實際情況扣除,但不允許扣除金融成本。投資支出全部費用化,將使政府成爲投資項目的合作伙伴,對投資項目作出貢獻,並從投資項目中獲得同等比例的回報。稅賦最終將施加在企業租金上——超出生產要素(包括資本)成本的回報。租金也是我們該徵稅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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