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的根本特徵是什麼?在我們開始討論有關其未來的任何方案之前,我們得先搞清這個問題。
就我個人而言,1957年爲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而簽署的《羅馬條約》(Treaty of Rome)結論性地回答了這一問題。《條約》第三條寫道:「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活動應包括……消除成員國之間關稅和商品進出口量的限制……廢除成員國之間人員、服務和資本自由流動的障礙。」
換句話說,歐盟的精髓是四個自由:商品、服務、資本和人員的流動自由。這四個自由之於歐盟,一如高爾夫球之於高爾夫俱樂部。你可以打高爾夫球,看別人打高爾夫球,談論高爾夫球,或者是在會所酒吧跟我喝一杯,但你不能把一家高爾夫俱樂部變成一個賓果遊戲廳——除非其他所有人都同意你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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