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滬港通

「滬港通」存稅收不公隱患

對外經貿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蘇培科:「滬港通」延遲推出,應是制度設計仍存瑕疵。比如,對於通過這一機制投資內地的境外投資者該如何收稅,政策仍是空白。

「滬港通」未能如期推出,使得市場對其後續發展異常關注。港交所表示,該機制各方技術層面的準備完全就緒,但未獲得放行。顯然,它延遲推出並非技術準備原因,應該是制度設計上仍存瑕疵。

先前,亞洲證券業協會致信香港證監會,針對「滬港通」草率推出提出種種意見,其中最急需解決的是境外投資者稅收政策不明確的問題。雖然中國對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徵稅規則較爲明確,但針對通過「滬港通」管道投資內地的境外投資者的稅收政策還是一片空白。該協會力促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稅收政策,就是希望在港投資者可以在透明的政策規則下操作,而不是糊里糊塗地參與。

按照現有稅收政策,對內地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的徵稅,存在些許差異。證券投資的收入主要分爲三類:一是持有股票期間的股息紅利收入;二是資金在託管方存放期間或購買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三是買賣證券形成的差價收入(即所謂的「資本利得」)。由此他們理論上應當繳納兩部分稅收,一部分是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的稅收,另一部分則是資本利得稅。由於內地尚無資本利得稅這一稅種,因此,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都無需繳納第二部分稅款。第一部分稅款,則主要體現爲股息紅利稅和所得稅。其中,股息紅利稅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所得稅方面,機構投資者需要對他們的股息、資本利得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雖然也應當對這部分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於很多個人投資者沒有主動申報,從而規避了這部分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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