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化

Lex專欄:證券化成替罪羊

證券化在引發金融危機過程中扮演的角色,使其背上惡名:歐洲的「償付能力II」可能將保險公司趕出市場。可能對信貸匱乏的歐洲帶來幫助的產品,正受到懲罰。

哪一樣風險更高:購買存在房主違約風險的整筆按揭貸款,還是購買由此類貸款支持、承諾優先向持有人支付還款的證券?

證券化在引發金融危機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如今使其背上惡名:歐洲新的保險制度「償付能力II”(Solvency II),存在著將保險公司(債券市場的最新重量級買家)趕出市場的風險。換句話說,那些可能對信貸匱乏的歐洲帶來幫助的產品,正受到不合理的懲罰。監管者們混淆了曾經導致信貸緊縮的證券化行業與當前存在的證券化行業。貸款的承銷標準已發生了巨大變化,針對銀行在這一過程中的角色的規則也發生了巨大變化。

然而,Solvency II規定保險公司爲所有證券化而需持有的資本,仍是基於美國次貸交易(這一資產類別已遭受慘敗,如今幾乎不復存在)市場的波動性設定的。相比持有原始按揭貸款(這是流動性極差的資產)所面臨的違約風險,要求保險公司爲證券化產生的優先貸款還款的敞口持有更多資本,是沒有道理的。

您已閱讀60%(394字),剩餘40%(265字)包含更多重要資訊,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並享受更多專屬服務。
版權聲明:本文版權歸FT中文網所有,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轉載,複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權必究。
設置字型大小×
最小
較小
默認
較大
最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