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級機構

Lex專欄:評級機構

歐洲政策制定者著意改革信用評級機構,爲此形成了多項提議草案,但這些提議不是效果適得其反,就是根本不具有可行性。

壟斷很少招人喜歡。加上政治敏感性,歐洲監管機構把目光投向評級機構(CRA)也就不足爲奇了。根據頗有影響力的智庫Bruegel的數據,穆迪(Moody’s)、標準普爾(S&P)和惠譽(Fitch)的信用評級業務在全球市場的份額佔到97%。

但爲了實行改革,歐洲的政策制定者已形成了多份提議草案,可這些草案不是效果適得其反,就是根本沒有可行性。就以輪換製爲例。這種方法將禁止評級機構爲對一家發行人及其債務工具進行(付費)評級超過3年,或者連續對一家發行人的10種債務工具進行評級。退出之後,4年內不能參與對該發行人的評級。但大多數銀行都使用雙重評級(所以說會有兩家機構對其評級)。在發行頻繁的時期,一家銀行每年發行的債務工具可能輕而易舉就達到10種。那麼,要在僅有的3家評級機構中進行選擇,無論怎麼排列組合都不夠用。新的評級機構不可能突然冒出來,小型評級機構也不可能在一夜間成長壯大。

在紓困方案正在討論之際,給予歐洲證券與市場管理局(ESMA)權力禁止評級機構發佈可能用於資本監管目的的新主權評級,將會引起更大的麻煩。歐盟堅稱,這些措施將臨時性、選擇性地實行,比如「在金融穩定面臨迫在眉睫的威脅之時」。但姑且不說時機不好判斷,我們也很難預知會收到何種效果。正如Bruegel所指出的,驅動投資者情緒的是多維爾(Deauville)宣言之類的事件或希臘赤字的規模。歐元區評級下調對市場的影響有限,甚至可以說毫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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