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

Lex專欄:港交所的「冷凍庫」

港交所規定,股票停牌,停牌時間應儘可能的短。可自新城市(中國)建設有限公司被停牌以來,該公司投資者已被「綁架」了2802天。這與港交所的法定責任相左。

2802天——自新城市(中國)建設有限公司(New City China Development)在香港交易所(HKEx)上市的2.4億股流通股被停牌以來,該公司的投資者已被「綁架」了這麼多時日,而且這一「綁架」現在還沒有結束。新城市在停牌後拖拖拉拉地走上了一個分三階段的除牌程式。從港交所的角度來說,這不是一件多麼光彩的事。與其他交易所集團不同,在上市相關事務上,港交所是自身的主要監管者。

港交所自己的政策規定,如果要把一隻股票停牌,那麼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停牌時間都「應儘可能的短」。然而,目前停牌3個月以上且未進入除牌程式的公司有22家。其中,7家公司原則上已經獲准復牌。這意味著,剩下15家公司的股東還要繼續面對吉凶難料的日子。而更糟糕的或許是,除了新城市以外,還有一些股票也在除牌的最後階段上花了比規定的6個月長得多的時間。

港交所或許認爲,對這些公司作「低溫冷凍」處理,將使得它們的所有人或臨時清算人有機會通過某種反向收購來複牌,因而也爲資金提供者提供了方便。較真的話,情況或許還真是這樣:許多股票的確藉助這樣或那樣的僞裝重返市場。但是,不應當讓投資者在管理自己的投資組合時面對這種局面:他們所持的任何股票都有可能連續好幾年從市場上銷聲匿跡。此外,港交所在自身規章制度方面的鬆散做法,也與其擔負的法定責任——維持有序、透明、公平的市場——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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