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與政治交易

FT專欄作家加普:賄賂與政治交易之間,存在一個巨大的灰色地帶。對向官員行賄的企業課以罰款,同時卻把與政府進行的交易視爲不得已而爲之,這有違道德。

本週,人們頗多談論英美兩國之間的特殊關係;英國首相大衛•卡麥隆(David Cameron)和美國總統巴拉克•歐巴馬(Barack Obama)在白宮也不斷談到這種特殊關係。但更令人感興趣的,卻是英國石油(BP)與利比亞之間的關係。

沒有證據表明,這家石油公司曾直接遊說英國政府釋放洛克比(Lockerbie)空難製造者阿卜杜拉•巴塞特•阿勒•邁格拉希(Abdel Basset al-Megrahi),但該公司承認,曾於2007年促成英國與利比亞簽署一項囚犯移交協議。兩年後,邁格拉希回到了家中,而英國石油獲得了離岸開採權。這一切實際上是爲了原油。

即使釋放邁格拉希是爲了讓英國石油獲得開採合同,而並非基於可疑的健康原因,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如果英國石油用真金白銀賄賂了利比亞官員,就違反了美國《反海外賄賂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但商業中的權力政治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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