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媒體

「虛假廣告」,媒體比明星更可恥

FT中文網專欄作家徐達內:每當發生「虛假廣告」風波,我總認爲,作爲刊登平臺的媒體難逃其咎。而現實中的種種表現,愈發讓我覺得,一些媒體比那些明星更加不願承擔責任,更加可恥。

2009年5月26日,中國四家最大的門戶網站——新浪、騰訊、搜狐、網易都在顯要位置刊載新聞標題,告知受衆「明星如明知假藥仍代言將被究刑責」。報導稱,此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表態。針對政府部門意在打擊假劣藥的司法解釋,四家門戶的編輯向受衆播報了同樣的新聞重點,那就是「明星有責」。儘管,副院長的發言中似乎先講的是「媒體登假藥廣告將被究刑責」。
 
每當發生「虛假廣告」風波,我總認爲,作爲刊登平臺的媒體難逃其咎。而上述表現,愈發讓我覺得,一些媒體比那些明星更加不願承擔責任,更加可恥。

「虛假廣告」這個詞的定義其實有些模糊,我理解爲是指那些過分誇大、有意誤導的廣告行爲。其實,所謂「廣告」,難免有些誇張或置換概念,以求行銷效果,問題是,有些廣告的表現手法「過界」太多,甚至「無中生有」,在資訊不對稱的情形下,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

近年以來,金錢力量所向披靡,中國媒體在刊登廣告時的底線越發後退。有意裝扮成新聞報導樣式的「軟文」自是常態,如今,類似報紙頭版頭條用新聞標題式樣刊登廣告版導讀的創新模式也已屢見不鮮,更不用說,「AD”“PROMOTION」這種英文詞大行其道,只是爲了代替「廣告」這兩個人人皆識的中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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